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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365备用网址大全办公室关于印发《汾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日期: 2018-05-1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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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浏览:

 

365备用网址大全办公室

关于印发《汾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汾政办发〔201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

《汾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365备用网址大全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汾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发挥财政统筹整合资金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和集聚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01号)和《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精准扶贫为目标,对中央和省市县相关部门管理的投向类同、目标接近、可用于扶贫开发的涉农资金进行归集整合,按照汾西县脱贫攻坚规划,在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指导下合理安排、统筹使用。

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统筹整合领导组)负责,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

第二条  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整合。遵循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认真排查梳理,整合各级相关部门管理的涉农资金,做到应整尽整,统一分配。

2、筹安排使用。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根据年度脱贫攻坚项目规划确定资金投向,集中安排中央和省市县的各类统筹整合资金。

3、强化行业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协调,精准指导,有效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整合范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拨付的涉农资金。含当年安排及结余结转资金、下年度可统筹整合资金。

1按中央(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可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各类资金。

2晋统筹办〔20172文件)规定可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6大类56项资金。包括扶贫专项资金(共2项)、农林水资金(49)、教育资金(共1项)、住房保障资金(共1项)、国土资金(共2项)、交通运输资金(共1项)。

3市、县安排的各类涉农资金(特殊用途的除外)。

4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批准可统筹整合使用的其他各类资金。

第四条  整合程序。

坚持规划引导,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年度、跨部门、跨层级统筹整合,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办公室及时梳理可统筹整合资金,提出统筹整合计划,报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审批。

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脱贫规划和各部门各乡镇的项目申报,制定精准扶贫实施项目,形成脱贫攻坚项目库,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审定后,送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办公室作为制定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方案的依据。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审定后,下发各部门各乡镇执行,同时将相关指标文件调整情况告知原资金使用部门。

第五条  资金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时,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汾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付审批表》,经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审批,下达资金支付计划。

第六条  资金调剂。对已安排下达到项目单位的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计划支出,经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同意,由统筹整合领导组调剂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农资金统筹整合后主要用于实施精准扶贫。围绕贫困村出列的要求和贫困户脱贫标准,按照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重点用于精准扶贫十三项行动计划(产业扶贫、移民扶贫、教育扶贫、光伏扶贫、基础设施建设、社保保障扶贫、金融扶贫、企业扶贫、就业培训扶贫、重点工程劳务扶贫、电商扶贫、生态扶贫、社会扶贫)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切实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用于与易地扶贫搬迁无关的基本建设;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职工的工资和津补贴;不准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及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不准超标准使用统筹财政资金搞盆景式扶贫;不准将统筹整合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县政府要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结合发展需要、群众诉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资金。要尊重群众意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划、预算、绩效、招标、合同、施工、监理、验收、决算、审计、评价、结算等管理流程执行。

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类项目签订合同后,资金按工程建设情况予以拨付,在验收决算评审前,资金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80%。在验收决算评审后,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决算评审报告拨付剩余资金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制定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根据部门或乡镇的申报,汇总收集、制定精准脱贫实施项目,形成脱贫攻坚项目库,并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审定后,送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从脱贫攻坚项目库选定年度脱贫实施项目清单,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审定后,送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办公室作为制定年度统筹整合方案的依据;督促项目实施;统筹整合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扶贫部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扶贫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部分重点项目统筹整合资金引入第三方监督,对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具体负责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对统筹整合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职责: 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整合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整合规划和方案,将各级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统筹整合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整合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整合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整合前各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整合后的资金进行绩效审计评价。

第十五条 县执法执纪部门职责:县执法执纪部门要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1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1)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脱贫实施项目,报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审定后,统一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

2)项目实单位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3)项实施单位负责按照统筹整合方案要求及时落实项目;

4)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执行绩效评价制度;

5)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资金按要求的项目和地点实施,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6)统筹整合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其他相单位职责

1)相关单位提出脱贫实施项目,报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审定

2)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承担有资金统筹整合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办公室对部门每年争取到位的资金进行考核,并对工作成效好的部门给予奖励;

3)各相关单位及时为项目办理项目申报、立项、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4)原资金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情况;

5)统筹整合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执纪部门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工作,将统筹整合方案确定的各部门(乡镇)的职责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后,由各部门或乡镇将统筹整合使用的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精准扶贫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要会同项目实施部门或乡镇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脱贫规划和目标任务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县统筹整合领导组办公室,作为调整统筹整合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纳入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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